所谓“霸王条款”,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、减免自身责任
的不平等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,限制消费者权利,
严重侵害群众利益。“霸王条款”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,是因为个别商
家利用信息不对称、供求关系不平衡,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。很多
时候,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,存在心理弱势,往往不得
不自认倒霉,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。
2013年12月9日,北京叫停餐饮业6种“霸王条款”。
最高法确定餐饮业禁带酒水、设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。
据报道,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,餐饮行业中的“禁止自带酒水”
、“包间设置最低消费”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(俗称霸王条款),
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,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
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“霸王条款”无效。
《合同法》第四十条规定: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
情形的,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
的,该条款无效。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、第三款规定:经营者不得以格式
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
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
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
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